(2014)宜环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与宜兴环科园海纳百川娱乐会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宜环非诉行审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中路35号。法定代表人欧方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莉玲,该局法制科副科长。被申请人宜兴环科园海纳百川娱乐会所,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孝林,该会所负责人。宜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申请本院对宜兴环科园海纳百川娱乐会所(以下简称海纳百川会所)强制执行宜环罚(20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市环保局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市环保局的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于2014年1月15日,对海纳百川会所作出宜环罚(20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经市环保局2013年7月18日对海纳百川会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纳百川会所于2013年3月未重新申报环评审批同意,擅自建设并使用2台60万大卡热水锅炉,锅炉燃用生物颗粒,日燃用量为200公斤,燃烧废气经锅炉自带旋风除尘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即下发监察意见书要求立即停止运行并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但此后海纳百川会所仍继续使用2台60万大卡热水锅炉,日燃用生物颗粒400公斤,逾期仍未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燃烧生物质燃料时产生废气虽经水喷淋+收尘房除尘,仍多次引发群众举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海纳百川会所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市环保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海纳百川会所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罚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26日向海纳百川会所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市环保局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且已经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对其申请,法院应予受理。经审查,市环保局作出的宜环罚(20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执行。同时,市环保局申请时要求执行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3%的加处罚款,因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事先告知了海纳百川会所加处罚款的标准,也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应当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海纳百川会所强制执行市环保局作出的宜环罚(2013)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50000元及逾期的加处罚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民审 判 员 陈君芳人民陪审员 陆 瑶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奚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