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一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广华与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国友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华,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国友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广明,宋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张广华,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邹西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承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董镇段家村,法定代表人宋承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月河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广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广明。被执行人宋承林。申请执行人张广华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树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国友家具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广达实业有限公司、王广明、宋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347353.41元,已执行/元,尚欠2347353.41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韩晨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