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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杨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关于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杨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武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关于债权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昭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雄光审判员  廖仁华审判员  罗宏才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