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捷利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捷利客运有限公司,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147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捷利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商住楼4楼409室。被执行人: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王家湾刘王井村中山陵园航空烈士纪念馆内。法定代表人:凃志欣。申请执行人南京捷利客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南京捷利客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名下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暂无法找到。查询的南京豪力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也已无业务往来,该公司已不经营。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