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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434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翔(特别授权代理)男。被告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1号2楼。法定代表人高洁,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红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