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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审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木林、陈梅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木林,陈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安执审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木林,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梅兰,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9日认定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于2003年1月16日生育第一胎(女),于2009年6月19日生育第二胎(女),于2013年5月22日生育第三胎(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出了安人口征决字(2013)24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决定向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征收社会抚养费64668元,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必须在2014年1月28日前主动通过安溪信用联社福田分社缴纳。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加收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24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安人口征催字(2013)24219号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该催告书于2014年3月3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安人口征决字(2013)242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主动全额缴交。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社��抚养费64668元及滞纳金;三、被执行人陈木林、陈梅兰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陈志生审判员  黄月治审判员  刘孙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施路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