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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新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冯珍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丰县人民法院,冯珍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新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新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珍怡,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韶新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冯珍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国土、房管、交警、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冯珍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韶新法执字第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英勤审判员  潘文才审判员  潘建当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叶学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