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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众鑫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何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众鑫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何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人宝鸡市众鑫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宝鸡市众鑫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何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何莹支付申请人宝鸡市众鑫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7122.4元,并承担诉讼费440元、执行费50元。经我院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建民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