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紫法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紫金县义容红日加油站有限公司诉曾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县义容红日加油站有限公司,曾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紫法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紫金县义容红日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颂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练非,男。被执行人曾庆文(曾用名曾木),男,1967年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河紫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1218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4年5月份起每月底前清偿8000元,直至清偿完毕。本院认为,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应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紫法执字第1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锐光审判员 江火胜审判员 黄木先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温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