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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沈阳泰利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苑家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泰利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苑家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082号原告:沈阳泰利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53243-6)。法定代表人:崔庆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苑家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利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苑家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泰利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泰利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