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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荣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荣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爱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00号原告深圳市鑫荣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楚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卫,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爱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