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儒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儒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秦 妙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俞伊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