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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孙敦松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行非审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229号。机构代码00305048-4。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斌,该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2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执行事项为: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591.6㎡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184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7日向被处罚人孙敦松送达了其作出的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2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3)第214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关 洪人民陪审员员  王德恩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方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