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德亮、杨花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德亮,杨花英,刘仁坤,董前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601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刘德亮。被告杨花英。被告刘仁坤。被告董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政人民陪审员 杜建成人民陪审员 李克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