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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付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俊强。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俊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7)张民初字第5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民初字第5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