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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尤溪县鸿信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鸿信布业有限公司,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鼎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福建省尤溪县鸿信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尤溪县坂面镇上坂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新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天、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龙安港口工业新城内。法定代表人吴贵银,董事长。原告福建省尤溪县鸿信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健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光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省尤溪县鸿信布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初,被告因生产需要多次与其签订合同,购买各种颜色的0.5起绒布,约定以3.8-3.9元/米销售给被告,并负责运送至被告处,双方每月结算后45天内由被告支付货款。其与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对生意往来进行结算,确认被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共结欠原告506802.7元,被告至今拒不偿还款项,后经其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货款506802.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止以结欠货款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货款逾期年利率5.6%的1.5倍计算)。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工商登记材料,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对账单复印件、实物入库凭证原件八张、订购合同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06802.7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被告工商登记材料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符合主体资格的事实,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复印件、实物入库凭证原件八张、订购合同复印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记载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均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自2012年起向原告购买各种颜色的0.5起绒布,2013年12月31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3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共计506802.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14年3月5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对账单复印件、实物入库凭证原件八张、订购合同复印件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可。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2年7月6日的六个月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6%。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年利率5.6%加收50%确定。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省尤溪县鸿信布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6802.7元,并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5.6%加收5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被告福建鼎盛超纤皮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健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卓莉莉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