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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胡冰贩毒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证据,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18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与被告人胡某电话联系欲购买毒品10克,二人相约于被告人胡某居住的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场乐居东方小区门口交易。当日19时许,张某某开车至约定地点,二人于张某某车内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毒资4000元及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物1包(毛重10.93克,净重9.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后,经其举报并提供线索,公安人员破获刘某某(已判刑)贩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二、毒资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璐审 判 员  鲁向阳代理审判员  宋 博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