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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27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2749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孔新蜀,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甲撤回对李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