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执字第4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袁忠彬与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忠彬,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4820号申请人袁忠彬,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OMINGO.BLANCO.RODRIGUEZ,董事长。袁忠彬与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终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4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窦熠执行员 魏凯执行员 涂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姚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