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开民初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杨海涛与柏世佳、柏建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柏世佳,柏建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0618号原告杨海涛,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世佳,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被告柏建祥,男,汉族,1989年3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与被告柏世佳、柏建祥、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薛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