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少民终字26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与魏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魏x,师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一中少民终字2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27号鼎新大厦四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尹雄,校长。委托代理人吕红,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x,男,2006年出生。法定代理人杨x(魏x之母),1982年7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魏x1(魏x之父),1980年5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x,男,2006年出生。法定代理人何x(师x之母),1978年6月2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师x1(师x之父),1973年5月26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小巨人学校)因与魏x、师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魏x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法院诉称:魏x在小巨人学校处上学前班,2013年5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太阳园小区14号中关村四小,小巨人学校举办运动会时,魏x被师x推到,造成右肘部肿胀疼痛,畸形,急诊就医于积水潭医院,后又转入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证明魏x右肱骨髁上骨折,魏x入院三天,术后一直休息到2013年9月1日,一直由母亲杨x与奶奶孙玉平照顾。现诉讼请求:1、要求小巨人学校、师x赔偿魏x医疗费6792.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7000元、交通费2233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鉴定费2250元,起诉书书写费200元;2、诉讼费由师x、小巨人学校承担。对魏x的全部损失魏x认为师x与小巨人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小巨人学校在一审法院辩称:魏x受伤是因为师x推了魏x造成的,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为魏x支付了医疗费4042.19元,交通费579元。师x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法院辩称:师x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师x没有推魏x,魏x的伤情不是师x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师x带着魏x去看过七次病,为魏x支付了医疗费1297.98元,辅助器具费690元,此外还为魏x支付了交通费569元,餐费125.5元。一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小巨人学校召开运动会,在运动会举行过程中,魏x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魏x至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右肱骨踝上骨折,魏x支付医疗费6792.55元,小巨人学校支付魏x医疗费3862.19元,交通费579元。师x为魏x支付医疗费1294.98元,辅助器具费690元,师x另称其为魏x支付交通费569元,餐费125.5元,未提供相关票据,魏x对此亦不予认可。事故发生后经魏x之母杨x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魏x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3年10月1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魏x右肱骨踝上骨折右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10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魏x支付鉴定费2250元。在庭审过程中,小巨人学校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申请重新就魏x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3年11月18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魏x目前右肘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状况构成十级伤残。小巨人学校支付鉴定费2400元。魏x系农业户口,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冷泉韩家村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8日出具居住证明,记载:魏x居住地海淀区冷泉东北街14号,自2006年11月29日至今居住已满一年以上。魏x主张护理费,称由其母亲及奶奶护理100日,未提交需要二人护理的医嘱。魏x另称因复查、做康复发生交通费2233元。在庭审过程中,小巨人学校认为系师x推倒的魏x,提供了证人付×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底小巨人学校举办了运动会,魏x参与拍球的项目,当时拍球和跳绳是同时进行的,两处场地相距两米左右,付×把拍球的小朋友带到场地后去带跳绳的小朋友,回到拍球组后发现魏x不在,然后就听到魏x母亲说魏x摔倒了。魏x当时喊是师x推他了,后小巨人学校老师听说有个叫竹x的小朋友看见是谁推的魏x,就与她核实。竹x称是张x看见师x推了魏x,后经与张x家长核实,张x确认看到师x推倒了魏x。师x称其并未推倒魏x,认可为魏x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但称系考虑到还在小巨人学校上学,不想与学校闹僵,所以支付了部分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师x称其2013年7月5日自小巨人学校毕业,其于2013年8月6日、9月3日继续为魏x支付了医疗费。小巨人学校称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其提交学生版注意事项。魏x对该注意事项不认可,并提交家长版注意事项,记载:5、在比赛过程中,请家长坐在本班孩子的后面,不能坐在孩子的旁边或前面,以免影响孩子观看比赛,在运动会进行中,请家长积极给予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为孩子们加油助威;6、在整场比赛过程中,请家长积极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不要跑到比赛场地中为孩子加油或拍照,以免造成秩序混乱,也给孩子们做榜样。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魏x在事故发生时为无行为能力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及对危险的认知能力,且事故发生时魏x正在参加小巨人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相较于日常学习生活,小巨人学校应尽到更大的监护义务,现小巨人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保护义务,魏x提交的家长版注意事项可以证明,在比赛场地中由小巨人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小巨人学校提交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魏x受伤时,其疏于对魏x所在的拍球组进行管理,故对于魏x的损失小巨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师x在运动会进行中推倒了魏x,导致魏x受伤。故对于魏x的损失,师x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小巨人学校承担全部赔偿。现魏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就医疗费,以实际金额为准,就营养费,魏x主张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认定。就护理费,没有需要二人护理的医嘱,故应按照一人护理计算,法院酌情认定护理期限为90日,护理费标准为每日80元。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魏x主张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认定,就交通费,魏x主张过高,法院酌情予以认定。就起诉书书写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经核实,魏x损失为医疗费1194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7200元、辅助器具费69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29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465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魏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十万零四百二十七元七角二分(已支付四千四百四十一元一角九分,实际执行九万五千九百八十六元五角三分);二、魏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师x一千九百八十四元九角八分三、驳回魏x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小巨人学校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如下:第一,上诉人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学校是教育管理责任,不是监护责任,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亲子运动会全程由家长陪同,魏x的父母陪同参加,学校也采取了安全措施。魏x受伤后,学校第一时间与家长将其送至医院,尽到了义务。第二,魏x的伤害是师x造成的,应由师x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魏x一直称说是师x推的,其他学生也说是师x推倒的,师x的家长陪魏x看过七次病,多次交纳费用,还与学校多次协商赔偿问题。二审诉讼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诊断证明书、鉴定结论、医疗费单据、辅助器具费票据、交通费票据、户口本、证人证言、安全需知、居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引发的纠纷,各方当事人上诉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师x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小巨人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师x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师x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根据本案证据来确定。而本案最能够证明师x推倒魏x的证据,就是小巨人学校执行园长付×的证言。而从付×的证言看,付×并不是事件的直接目击者,付×陈述的事实均是从他人口中传来的事实,因而付×的证言并不能单独证明师x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付×一审当庭陈述“在医院过程中,周老师说他们班的竹x看到了是师x推得”。而整个诉讼过程中周老师、竹x都未出庭作证,亦无其他直接目击证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师x推了魏x。因而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师x实施了侵权行为,师x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小巨人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推定学校存在过错,证明责任倒置,学校仅在充分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方能免除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小巨人学校举办的亲子运动会,参加的儿童均在六至七岁,系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与安全意识均不高。小巨人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负有更高的义务,组织、管理好整个活动,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而就小巨人学校组织的活动来看,场地系租借的其他学校的操场,本次活动学生多达三四百人,学生教师与家长均在场加油,规模过于庞大。根据在场老师与当事人陈述整个活动过程中,未成年人之间加油助威,人员流动频繁。整个诉讼过程中,学校也未提交组织活动的计划与紧急情况预案,对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认识存在不足。因而本案的发生,看似意外,根本原因却是组织与管理的疏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不能完成证明责任的由教育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一审判定小巨人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关于上诉人其他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护理费、营养费与交通费,均为魏x治病与身体恢复的客观必要的支出,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予以酌定的数额,并无不当。魏x及其父母的居住证明由街道开具,并无不当。魏x的父母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却长期在城市里生活工作,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鉴定费四千六百五十元,由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九元,由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八元,由北京市东城区小巨人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孟 斌代理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柳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