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与张海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张海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初字第1523号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世忠,董事长被告张海龙,男,198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诚信邦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诉被告张海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返还原告50元。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