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石基万与吉林省宇辰地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基万,吉林省宇辰地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石基万,男,朝鲜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方英子,女,朝鲜族,长春纺织厂工人,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吉林省宇辰地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宝林,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景利,长春阳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基万与被告吉林省宇辰地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基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章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