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五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住安徽五河县,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朱某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7月6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被告人朱某生活不能自理,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7日决定将朱某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2月17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收监执行,2014年4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朱某在五河县家中,容留张某卖淫五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被告人朱某在五河县家中,容留张某卖淫五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张某、郭某甲、王某、郭某乙的证言,现场方位图、拍照,本院(2013)五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犯容留、介绍卖淫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