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叶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叶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40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司马莉,行长。被告叶茂,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叶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