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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蔡进门与陈仕华、房秋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进门,陈仕华,房秋梅,黄爱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771号原告:蔡进门。委托代理人:蔡华存。被告:陈仕华。被告:房秋梅。被告:黄爱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进门与被告陈仕华、房秋梅、黄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