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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商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舒伟文与张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伟文,张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508—1号原告:舒伟文,职工。被告:张樱,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伟文与被告张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伟文为实现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张樱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帐户存款12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樱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帐户存款(帐号:62×××99),保全金额为12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传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