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路德鑫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德鑫,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初字第5号原告路德鑫。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那秀娟,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彭翔、杜卫军,均系该中心工作人员。原告路德鑫诉被告大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4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等。被告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拒绝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送达给原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德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德鑫负担。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程孝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慧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