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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卓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姚剑清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