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善勇与刘晓宁、王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勇,王大刚,刘晓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王善勇(永),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职工。被告王大刚,男,1963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晓宁,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原告王善勇诉被告王大刚、刘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善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大刚、刘晓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善勇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3月12日,被告王大刚为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4分,借期1年。2011年12月30日,被告王大刚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4分,借期1年。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38000元,合计43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大刚、刘晓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大刚为周转资金,于2011年3月12日向原告王善勇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4%,借期1年;于2011年12月30日向原告王善勇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1年,口头约定月利率4%。对200000元的借款,被告分别于2011年4月13日、5月15日、6月15日、7月18日、8月20日、9月22日、10月26日、11月19日、12月26日,2012年1月12日、3月8日、5月21日、8月25日、9月20日,2013年3月12日、8月30日偿还原告利息8000元、8000元、6000元、6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16000元、16000元、18000元、8000元、20000元、5000元。对100000元的借款,被告分别于2012年3月8日、8月25日偿还原告利息12000元、12000元。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再查明,2011年3月12日、2011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分别为6.06%、6.56%(6个月至1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2张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王大刚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应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冲抵(详见附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大刚、刘晓宁共同偿还原告王善勇借款本金220742元及利息(其中128865元按照年利率24.24%自2013年3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2013年8月30日支付的5000元利息予以扣除;91877元按照年利率26.24%自2012年8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0元,由原告王善勇负担2370元,被告王大刚、刘晓宁负担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010104000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人民陪审员 杜学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超附:第一笔借款200000元,日利率为:6.06%×4÷365=0.07%1.2011年3月12日-2011年4月13日应付利息:200000元×0.07%×32=4480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3520元剩余本金:196480元2.2011年4月13日-2011年5月15日应付利息:196480元×0.07%×32=4401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3599元剩余本金:192881元3.2011年5月15日-2011年6月15日应付利息:192881元×0.07%×31=4186元实付利息:6000元冲抵本金:1814元剩余本金:191067元4.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18日应付利息:191067元×0.07%×33=4414元实付利息:6000元冲抵本金:1586元剩余本金:189481元5.2011年7月18日-2011年8月20日应付利息:189481元×0.07%×33=4377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3623元剩余本金:185858元6.2011年8月20日-2011年9月22日应付利息:185858元×0.07%×33=4293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3707元剩余本金:182151元7.2011年9月22日-2011年10月26日应付利息:182151元×0.07%×34=4335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3665元剩余本金:178486元8.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1月19日应付利息:178486元×0.07%×24=2999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5001元剩余本金:173485元9.2011年11月19日-2011年12月26日应付利息:173485元×0.07%×37=4493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3507元剩余本金:169978元10.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月12日应付利息:169978元×0.07%×17=2023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5977元剩余本金:164001元11.2012年1月12日-2012年3月8日应付利息:164001元×0.07%×56=6429元实付利息:16000元冲抵本金:9571元剩余本金:154430元12.2012年3月8日-2012年5月21日应付利息:154430元×0.07%×74=7999元实付利息:16000元冲抵本金:8001元剩余本金:146429元13.2012年5月21日-2012年8月25日应付利息:146429元×0.07%×96=9840元实付利息:18000元冲抵本金:8160元剩余本金:138269元14.2012年8月25日-2012年9月20日应付利息:138269元×0.07%×26=2516元实付利息:8000元冲抵本金:5484元剩余本金:132785元15.2012年9月20日-2013年3月12日应付利息:132785元×0.07%×173=16080元实付利息:20000元冲抵本金:3920元剩余本金:128865元16.2013年3月12日-2013年8月30日应付利息:128865元×0.07%×171=15425元实付利息:5000元冲抵本金:0元剩余本金:128865元第二笔借款100000元,日利率为:6.56%×4÷365=0.07%1.2011年12月30日-2012年3月8日应付利息:100000元×0.07%×69=4830元实付利息:12000元冲抵本金:7170元剩余本金:92830元2.2012年3月8日-2012年8月25日应付利息:92830元×0.07%×170=11047元实付利息:12000元冲抵本金:953元剩余本金:91877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