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倪伏楠与夏磊、王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伏楠,夏磊,王丹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丹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倪伏楠,男,汉族,1984年3月2日生。被告夏磊,男,汉族,1959年5月12日生。被告王丹娜,女,汉族,1989年4月8日生。原告倪伏楠与被告夏磊、王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伏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磊、王丹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伏楠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丹娜于2013年5月9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与当天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准许。被告夏磊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王丹娜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被告王丹娜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条一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丹娜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偿还,拖欠不还引起本案纠纷,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付。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磊、王丹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倪伏楠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2485元,由两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应连同上述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徐 旭代理审判员 孙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学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