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国华与周利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华,周利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52-2号原告:陈国华。委托代理人:陶应海。被告:周利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华诉被告周利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华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胡枫君审 判 员 洪 逸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