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广饶县北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油建华大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北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油建华大实业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广饶县北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码头镇南堤村。法定代表人吴玉强,总经理。被告胜利油田油建华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06163055。法定代表人高钦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北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油建华大实业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北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北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北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纪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