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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6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国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6002号原告李国生,男性,年龄40。委托代理人易永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团结大街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