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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华民初字第0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孙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孙配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344号原告张华。被告孙配全。原告张华诉被告孙配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9日,被告以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约定15天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不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孙配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