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一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东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邹平县东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一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唐口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连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县东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东平村。法定代表人徐德清,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合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县东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62521.15元,已执行/元,尚欠162521.1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商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夏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