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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1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靖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靖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267号罪犯李靖,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清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孟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李靖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沧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靖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