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格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高长贵与王福江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贵,王福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格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高长贵,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生。被告王福江,男,汉族,4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贵与被告王福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贵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0元,由原告高长贵负担。审判员 仲继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强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