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魏陈诉被告安庆市华林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林、任吉文、安庆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陈昌友、吴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陈,安庆市华林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林,任吉文,安庆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陈昌友,吴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魏陈,男,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安庆市华林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李林,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任吉文,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安庆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昌友,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吴国秀,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陈诉被告安庆市华林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林、任吉文、安庆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陈昌友、吴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陈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0元,由原告魏陈负担。审 判 员 林 岳审 判 员 陶世荣人民陪审员 胡泽莹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盛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