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田国平与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国平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平,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266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2662号申请执行人田国平,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文,总经理。原告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国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原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被告工资款义务,被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原告支付工资款2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工资款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陈述,因公司经营困难,拖欠债务较大,现无力履行,请求暂缓执行。执行查明,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幢办公楼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变卖处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3)松执字第5210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均因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4年4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田国平与被执行人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代理执行员李忠明代理执行员周颖二○一四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俞兰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