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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前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日宏赛优(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日宏赛优(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前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常州市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圣烈村。法定代表人蒋敏。被告日宏赛优(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厂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102。法定代表人任丽冰。原告常州市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日宏赛优(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日宏赛优(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蕾菲赛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宏赛优(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80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王建南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金小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