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县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与古小媚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古小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县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地址:梅县区新城行政区府前大道。负责人张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红、杨维志,广东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古小媚,女,原住梅县区,现下落不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与古小媚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偿还7168.38元及相关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古小媚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梅法执字第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古志辉审判员 梁胜章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林永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