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家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家民初字第4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忠民。委托代理人李翠。被告王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乙母亲)。被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吴某。委托代理人罗耀华。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峻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彭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