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邹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单某与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单某。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诉被告杜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