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遵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田应双犯故意伤害等罪准许撤回决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777号贵州省遵义监狱:你单位2014年4月10日报来(2013)遵监刑减字第63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田应双减刑十一个月。其后,你单位以该犯在被呈报减刑后,在狱内因病死亡,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田应双的减刑建议。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