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柳小华贷款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小华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柳 小 华 贷 款 诈 骗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小华,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华亭县。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华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县看守所。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小华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小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小华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至7月,被告人柳小华编造虚假事由,骗取同事信任,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华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大街分社、仪洲信用社贷款1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贷款资料、法院移送案件函、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小华对以上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7月,被告人柳小华编造虚假事由,骗取同事信任,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先后在华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东大街分社、仪洲信用社贷款15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3月5日,被告人柳小华以购买住房为由骗取同事任某、叶某的信任为其提供担保,利用私自开具的收入证明,向原华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现为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东大街分理处)申请期限为2年的信用担保贷款8万元,取得贷款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2010年6月15日被告人柳小华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下余贷款5万元至案发未归还。2、2010年7月8日,被告人柳小华以购买住房为由骗取同事任某、苏某的信任为其提供担保,利用私自开具的收入证明,向原华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仪洲信用社(现为甘肃华亭农村合作银行仪洲支行)申请期限为1年的信用担保贷款10万元,取得贷款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至案发未归还。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院(2013)华民初字第202号案件移送函、民事诉状证实本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柳小华涉嫌贷款诈骗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0年3月5日、7月8日,柳小华以购买住房为由骗取其信任为其提供担保,分别在华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仪洲信用社申请期限为2年、1年的信用担保贷款8万元、10万元。2010年6月柳小华归还贷款3万元后下落不明,既找不到人,也无法联系。听说柳小华有赌博恶习,贷款全部被柳小华赌博,个人没有住房的事实与证人苏某、叶某证言证实受骗为被告人提供担保贷款的事实相互印证。证人麻某某证言证实,已与被告人柳小华离婚,之前没有购买住房,与柳小华父母一起居住。柳小华有赌博恶习。证人聂某某、吴某某证言证实,分别在担任华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仪洲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10年3月、7月,为柳小华办理贷款8万元、10万元,柳小华以购买住房为由,由其同事任某、叶某、苏某提供担保。贷款具体用途没有调查。聂某某证言同时证实2010年6月15日柳小华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3、抓捕经过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根据公安辑控平台指令,在余杭区良渚街道秋枫网吧抓获被告人的经过与华亭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华亭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押解回华亭县并对其执行逮捕的事实相互印证。华亭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对证人任某、苏某、叶某、麻某某询问笔录中的笔误补正说明。4、个人借款申请、借款合同、资信档案表、审批表、工资证明、借据证实被告人柳小华以住房为由,在华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仪洲信用社分别贷款8万元、10万元,2010年6月15日柳小华归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事实。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柳小华的个人基本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6、被告人柳小华供述证实2009年年底染上赌博,一次赌博一个月工资就输完了,为了赌博只好向银行贷款,2010年3、7月谎称购房,骗取同事任某、叶某、苏某信任,利用自己管理县委办公室公章之便私自出具工资介绍信,分别在华亭县信用社东大街、仪洲信用社分别贷款8万元、10万元,一部分还了赌债、一部分赌博输掉了。当时赌博赢了一些钱便在6月份还了3万元。赌博共计输了六、七十万元。除了贷款,还在赌场欠了高利贷。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且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柳小华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小华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陈春根审判员 郑芳芳审判员 朱鑫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石梦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