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晏兰鸥与尚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兰鸥,尚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446号原告晏兰鸥,男,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龙舟,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加志,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兰鸥与被告尚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原告预交,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景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黄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