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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574号原告韩某甲,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裴培,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洪硕,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乙,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韩某丙,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韩某丁,男,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韩某乙、韩某丙、韩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