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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罗源县海洋与渔业局与胡康壘、陈祖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1)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源县海洋与渔业局,胡康壘,陈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罗非执字第2号申请人罗源县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陈敏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振明,罗源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胡康壘,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祖华,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海洋与渔业局与被执行人胡康壘、陈祖华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罗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1703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款义务。经查证罗源县国土资源局、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被执行人胡康壘、陈祖华均无相关的财产信息。同时,两被执行人亦无相关的银行帐户开户信息。为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待以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现被执行人胡康壘、陈祖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罗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胜执行员 陈 蕾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丽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