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00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刘培国与陈五一、王某某、季国飞、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国,陈五一,王某某,季国飞,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0879号原告:刘培国,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五一,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黄承慧,住安徽省广德县,系王某某母亲。被告:季国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周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理人:周子清,住安徽省广德县,系周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国诉被告陈五一、王某某、季国飞、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培国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培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春妹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